2024年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实务题库

发布时间: 2024-03-20 18:32:23 |   作者: 新闻中心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根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上的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可以以此谋生。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1)在英国,由于羊毛出口业以及后来发展为毛纺织品的出口的大量增加,纺织业逐渐向城市集中,出现了效率更加高的纺纱机、织布机,作为农村副业的手工纺织业受到了慢慢的变大的冲击,更加剧了农村居民的贫困化。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使慢慢的变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必要的生存条件,成为流离失所的贫民、乞丐和流浪汉。

  (2)到了16世纪 , “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屡屡发生区域性骚乱,间或发生大规模的起义”。与此同时,由于宗教改革和解散修道院,使教会的救济能力极大地减弱了,一些起义的民众要求政府对“贫困的平民百姓实行赈济”。首先是各地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向贫民提供救济的职责,后来慢慢地发展为更大范围的公共权威机构承担起此类责任。最终是由英国国王颁布了济贫法。

  19世纪中期,英国济贫法的法律基础是1834年济贫法。1834年济贫法最重要的特点是确立了济贫院内救济的原则,任何贫民如要得到救济必须进入济贫院。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院内救济原则的推行,英国各地开始广泛建立济贫院,到1840年,已有271个联合济贫教区制订出了建立联合济贫院的计划,85个联合济贫教区已经租用或者将旧的济贫院改造成新的联合济贫院,34个联合济贫教区已经购买了用于建立联合济贫院的建筑物,24个联合济贫教区已经将旧建筑改造成联合济贫院。1834年后,英国建立的济贫院大多为混合济贫院,这些混合济贫院内实行严格的人群区分和分隔,济贫院的贫民被分为七种类型:①老年及体弱的男人;②健康的男子及13岁以上的青年男子;③7~13岁的男孩;④老年和体弱的妇女;⑤健康的妇女和16岁以上的女孩;⑥7~16岁的女孩;⑦7岁以下的儿童。每种类型的人被安置在不同的房间或者建筑里。在这里,家庭被分离,丈夫与妻子、孩子与父母都被拆散, “隔离是济贫院制度的一个特征”。

  当时以边沁为首的改革者非常推崇决策中的科学调查,对济贫法做修改以前先组建了济贫法调查委员会。1832—1834年间济贫调查委员会对全国的济贫情况做了调查。济贫调查委员会了解到贫民习艺所和济贫院的恶劣状况和衰落状况,由于申请院外救济的人飞速增加,在19世纪的前20年面包价格异常昂贵的情况下济贫税飞速增加,更由于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加。以上各种各样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济贫调查委员会虽然没有像马尔萨斯那样提出干脆停止实施济贫法,更很少有人敢于或愿意谈到根本观念的错误”,但他们还是提出了取消院外救济的建议。“他们盼望对户外救济,尤其是对补助工资的救济确定一个终止的时限。”

  在委员会调查的基础上,英国于1834年通过了新的济贫法案。原草案规定对一切健壮男子的户外救济自1835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实际上这一条款是逐渐实施的,因为在其推行过程中不断地遭到人们的反对。但是,最终工人只能是越来越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了。新济贫法把全国分成了600多个济贫单位,由纳税人选出的监护人负责济贫工作,他们确定必要的集资比例。在中央设立了济贫法委员会,对地方监护人发出指示、进行审核检查,从而使济贫法的实施也是以科层制的·理性的”方式来进行。中央济贫委员会的控制以对政策效果的统计和对执行状况的仔细监测为基础,对地方的实施情况有权进行协调。

  新济贫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尽可能不提供户外救济,救济只在贫民习艺所提供。新济贫法的目的是控制不加区别的户外救济,就是要通过威慑使不是极端需要接受救济的人尽可能不去申请救济。

  ①新的济贫法对该领域的政府职责采取了现代社会国家履行职责的科层制管理方式。

  ②在贫困救济领域,一是需要对申请救助者进行资格审核检查,但新济贫法规定的审查方式不是确定一个明确的救济标准,而是“济贫院审查”,即通过使济贫院中的对待方式非常残酷,即使有一点可能性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存的人也不会提出申请;二是救济的标准低于靠自己的劳动能够维持的生存标准。

  德国统一后的第一任首相俾斯麦实行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在严厉工人运动、查禁社会的活动的同时,也接受了社会政策学会的一些主张,通过实施一些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来保护劳动者。德国的社会政策主要是在工业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激烈的社会和工人运动的反映。

  德国统一后颁布的社会政策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871年的《陆海军人养老金及遗属救济法》,这项法律主要还是与为统一德国进行的战争有关。与保护劳工有关的法律主要是:1883年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劳工灾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劳工老年残废保险法》。俾斯麦颁布的这三项社会保险法,都是由雇主和劳工联合组成管理机构,由政府予以监督。疾病保险费,雇主分担三分之一,劳工自己负担三分之二;灾害保险费(工伤保险),全由雇主负担;老年残废的保险费,雇主和劳工各负担一半,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19世纪末德国推行的社会政策主要是为了通过向工人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护,以缓和尖锐的劳资矛盾,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针对工人在生产劳动中可能遭遇的风险,采取了雇主和劳工共同分担有关风险的社会保险方式。

  从社会政策立法的历史来看,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帮助劳工应对工业社会的社会风险,德国是首创。此后,许多国家都仿效德国,以社会保险的方式提供劳工保护和劳工福利。

  德国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险立法对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产生了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许多西方国家都实行了类似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毫无疑问对保护劳工的利益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社会保险法中体现的风险分担的原则也是科学的,为后来的社会政策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但是,它的缓和社会矛盾的功效也是明显的,即使不能说它增进了社会团结,至少也是使当时的德国有了向外扩张的内部条件。正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同时,德国统治者也开始把德国带上了帝国主义之路。

  中国虽没西方那样长久的社区工作历史,但却有丰富的社区工作实践。从20世纪2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到80年代中期以来民政部推动的城市社区服务,再到90年代中后期的社区建设,这些丰富的实践活动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问题,也反映了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以下从社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建设几个方面介绍中国的社区工作。

  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是指在政府的倡导下,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和依托,以自助—互助的广泛群众参与为基础,既突出重点对象又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用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来增进公共福利,提高生活品质的区域性、社会性的福利事业。

  最初我国的城市社区服务包括为民政对象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与驻区单位实行双向服务,后来它主要在福利—营利向度上进行划分,大概能分成三个部分:

  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社区中的失业人员、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和危重病人,等等。

  服务对象是全体社区居民,有时也会扩展到社区之外,主要是根据本社区的实际要,引入市场化的服务。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社区服务在我国城市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满足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区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困难群体和一般居民的多种需要,它在支持困难群体、满足居民的发展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b.创造了一些就业机会。最初是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后来将社区服务作为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个领域,社区服务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c.支持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在国有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社区服务不但帮助解决了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而且承接了单位释放开来的福利服务职能,改变了“企社不分”的现象,支持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d.培育了人们的社区理念。通过社区服务和后来的社区建设,社区理念得到普及,这也支持和促进了城市社区建设以及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

  a.社区服务的性质定位问题。社区服务在本质上是属于福利服务还是营利服务,或者它在服务项目上怎么样做区分,这样一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争论不休,进而影响了社区服务的健康发展。

  b.社区服务的队伍建设问题。与前者相联系,社区服务工作是专业化的服务工作,还是能任人进入的就业领域,或者它内部有专业和非专业之划分。假如没有专业性,社区服务就会成为一个“筐”,其人员结构也十分复杂起来。任何社区服务人员都不需要任何门槛而进入,也没有行业的相互支持、自我增能和自律,是社区服务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

  c.社区服务的行政化问题。社区服务中心如何来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不至于被当作政府的“腿”,而能为自我发展,同样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农村社区发展实践可以追溯到2o世纪20~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这场由知识分子发起并推动的旨在发展农村、振兴中国的运动,并没有自称为社区发展,但其内容甚至方法与西方所说的社区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

  乡村建设运动有多种实践方法,其中最著名的是晏阳初领导的华北平民教育运动和梁漱溟主持的乡村建设实验。这场声势浩大的农村社区发展运动虽然因抗日战争的爆发而未获正果,但是它对社区工作的贡献却是显见的。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些农村开始做新的社区发展,这主要是发展社区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实践。在贫困的农村地区,由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扶贫开发对改变落后农村的面貌、提高农村居民的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中国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这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又一机遇。在这一过程中,认真总结我国社区发展的经验教训,学习国际社区发展的经验(比如联合国社区发展的原则)是有益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城市中普遍开展了社区建设。按照政府的理解,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逐步的提升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过程。

  社区建设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原来的城市管理体制严重不适应的背景下提出的。上述改革将居民服务、城市社区管理的任务推向社区,但在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处在附属地位的社区无力承担这些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社区建设的任务就是必然的。

  社区建设与社区工作是相通的。在社区建设中引入社区发展的思路、借鉴社区工作的方法是有益的。

  各地在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以社区服务为主,有的突出社区文化,也有的尝试推进社区民主。在社区建设中既能够正常的看到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推动,也能够正常的看到自下而上的社区基础的力量。这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探索城市社区治理、社会管理新模式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了以社会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社会工作知识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普及,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对社区工作者有效地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也起了积极作用。

  不足之处:社区建设发展仍然参差不齐,且涉及多个领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而当前居民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专业性水平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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