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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2-09 23:27:01 | 作者: 喷气纱布织机
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月11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爱某口腔诊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使用的标识为“DENTAL NEEDLES”的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不能提供该产品购进票据、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材料等。标识为“DENTAL NEEDLES”的产品系一次性使用牙科注射针,用于牙科局部麻药的注射,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的“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二级产品类别06注射针”,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并作出没收未依法注册的“DENTAL NEEDLES”产品318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做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区随机抽取医用外科口罩,要求当事人提供此二类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及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购进票据,其余不能提供。就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区随机抽取手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要求当事人提供此二类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及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购进票据,其余仍不能提供。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焦作市山阳区某眼镜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欧几里德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和普诺瞳护理液。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欧几里德角膜接触镜和普诺瞳护理液260ml是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违法经营金额7946元、违法来得到的5292.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292.68元;罚款134707.3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村卫生室做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治疗室器械箱里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块”二袋以及“纱布绷带”一袋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块”二袋以及“纱布绷带”一袋,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6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正在从事手摇式二折病床生产,标识标签上均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卫生所做监督检查,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发现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450支,该产品已经过期失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失效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450支、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爱县某口腔诊所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沪鸽凯丽合成树脂牙一盒(生产日期:171201,有效期:2022-11)、沪鸽凯晶合成树脂牙一盒(生产日期:170711,有效期:2022-06)、登泰克聚合物基双固化树脂一盒(生产日期:20180226,有效期:20200225)、义齿基托树脂II型一瓶(批号:201709,失效日期:202008),经查,至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当事人未售出、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故无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计6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失效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