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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01 02:10:02 | 作者: 喷气纱布织机
原标题:【曝光】禹州这些企业和事业单位被行政处罚!涉及煤矿、药店、饭店......
违法行为类型:2019年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规划时,5月份防突措施计划中未编制西翼区域预测巷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规划时,5月份防突措施计划中未编制西翼区域预测巷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本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对你(单位)瓦斯地质图中瓦斯基本信息参数标注不详细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瓦斯地质图中瓦斯基本信息参数标注不详细。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5月17日,我单位做检查时,发现瓦斯地质图中瓦斯基本参数标注不详细。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治疗室货架上摆放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叠片已超过有效期。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叠片进行扣押。申请对其立案查处。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叠片1袋;3、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开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香美福牌大豆油20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姜可粮油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的香美福牌大豆油10桶,现场未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库存的香美福牌大豆油,仍未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凭证。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19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部购进的嘉萃堂牌多晶冰糖20袋,未提供出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的劲道片片香30袋,现场未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你店库存的劲道片片香10袋,仍未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凭证。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19年4月16日我局接到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1份案件移送函,经查:禹州市康洁淀粉制品加工厂加工的禹州粉条销售到临颍县三家店镇易和生活广场,经抽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之规定,建议处罚为:1、没收违法所得25元,上缴国库;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的预包装食品黄太婆牌泡菜10袋,该店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信息及进货票据凭证,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库存的黄太婆牌泡菜2袋,仍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信息及进货票据凭证。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之规定,建议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益安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购进的盖尔康牌D3金钙,未提供出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予以警告。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为:1、责令改正;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禹州市通畅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勃雄久牌参精蛹虫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1.00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依据:禹州市庆丰楼食府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禹州市庆丰楼食府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禹州市自强干调商行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元。
违法事实: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禹州市熊晓燕胡辣汤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禹)市监食责改[2019]L01号。 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位于禹州市梁北镇郭村的禹州市熊晓燕胡辣汤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食品制售工作的人员熊晓燕仍不能提供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禹州市牛文忠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禹)市监食责改〔2019〕L02号。 2019年4月10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位于禹州市梁北镇郭村的禹州市牛文忠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食品制售工作的人员牛文忠、牛红山、牛方方、吴永垒共四人仍不能提供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正在从事经营保健食品销售;2019年4月15日,我局已对其未经登记从事经营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禹市监责〔2019〕C06号),要求其2019年4月29日前整改到位。该店逾期未办理。申请对其立案查处。
违法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上缴国库